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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楼死亡属于“意外”吗

2004-05-0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3年1月5日,浙江省云和县的魏雪华正在上班,突然得知丈夫从3楼上摔下,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来从别人口中得知,丈夫是因男女关系出的事。

魏雪华在整理丈夫的遗物时,发现了一张人身意外伤害险保单,投保人是丈夫刘建伟。第二天,魏雪华来到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云和支公司的营业大厅。在理赔员向魏雪华询

问刘建伟死亡经过时,魏雪华只简单地回答说自己没有亲见,不知道细节,这使保险公司感到疑惑,遂开始对刘建伟的死亡展开调查。

在云和县派出所,理赔员找到了两份笔录。一份是刘建伟的情人刘汤梅的。那天,刘建伟趁刘汤梅的丈夫不在家,来到刘汤梅家与其约会,没想到刘汤梅的丈夫却突然回来了,刘建伟为了不让刘汤梅的丈夫发现,当即从3楼窗口跳下。另一份笔录是刘汤梅丈夫的,他说自己进家后发现窗户是开着的,到窗口看到楼下有人摔在地上。他和妻子一起将摔伤的人送到了医院。

了解到事情真相后,保险公司认为刘建伟的死并不属于意外。刘建伟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可以预见到从3楼往下跳“非死即伤”这样一个后果。但是他任由这个后果的发生,他是主观自愿的,不符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理赔的范围。

魏雪华觉得保险公司是在有意刁难自己。刘建伟的死亡无论怎么说都是个意外。2003年4月1日,魏雪华把云和支公司告上了法庭。魏雪华提出,当时刘汤梅的丈夫就在门口,如果从门出去,肯定会引起争斗,那样也可能会出人命案。在没有其他出路的情况下,只有从窗口逃出去,这和发生火灾等其他紧急情况的逃生是一样的。

而保险公司则坚持认为,意外险保障的是人在正常生活状态中的行为。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在理赔时,以上四点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符合意外伤害的赔付条件。

2003年6月10日,法院驳回了魏雪华的诉讼请求。

(《中国妇女.法律帮助》2004年第4期赵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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