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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前妻物品赔偿千元

2004-05-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2年9月,北京侯先生和方女士经法院判决离婚,四门低柜、消毒柜、抽油烟机等判归方女士所有,但方女士未搬走这些物品,侯先生在这套房子居住时使用了上述物品。对此,方女士认为侯先生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造成自己物品的使用价值降低,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侯先生赔偿方女士财产折旧费1000元。(《北京晨报》5.8叶国标
万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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