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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禁驾”应由刑法规定

2004-05-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如果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将被吊销驾照,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汽车是公民的一项权利,终身不允许驾驶汽车将会对一个人的谋生与生活产生严重的不便,此项处罚对于人的影响远甚于刑罚中的管制、罚金,要比短期自由刑还甚:这些轻刑

罚只是造成一生某个阶段的不便,而终身禁驾,造成的却是终生的失权。正是因为这样的处罚严厉性,就更要求这样的处罚应该遵循正当程序原则。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此项规定,并没有体现现代法治的正当程序原则:

首先,作为一项对于公民权利有重大影响的处罚,只能由法官依据法律进行,其他人不应该具有这样的权利。而在我国这样的权力是由行政机关拥有的。其次,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交通肇事的程度并没有加以区分,造成人轻伤与撞死人后的交通逃逸承担相同的不利后果。如此规定是不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

即使无期徒刑,往往坐了二十多年牢后仍然有机会重见天日,而交通肇事者,也不应该因为一日之过而终生沉入权利的冷库,这就要求我们创造一种模式,能够让真正重新做人者,重新获得驾驶的机会。我建议在适当的时候修改刑法

将驾驶权的禁止作为一种刑罚,而不能听由行政机关自己裁处。 (《新京报》5.5邹云翔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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