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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回被欠工资该不该定罪

2004-05-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江西人蒋某在广州海珠区一工厂打工。2002年1月,该厂拖欠他工资款4500元,又不解决他6800元的住院治病费用。当月15日,蒋某潜入该厂老板余某某的办公室,拿走了8600元。他认为这些是自己应得的工资款和医疗费,随后离开了该工厂去东莞打工。2004年2月,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5月14日,此案在广州海珠区法院

开庭审理。公诉人认为:蒋某与工厂之间的劳资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民事法律手段来解决,但他以非法手段窃取了8600元,已经构成犯罪,应该依法惩处。辩护人则提出,蒋某是迫于无奈才采取“过激”行为的,在面对大量现金和首饰时,他只拿走了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款项,虽然违法,但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应该认定为犯罪。(《北京青年报》5.16 木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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