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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劣质奶粉案遭遇法律难题

2004-05-3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截至目前,阜阳市检察机关正式批准逮捕涉及阜阳劣质奶粉案21件40人,其中38人是小规模的个体零售商。阜阳市检察院袁维彬说,“由于他们销售劣质奶粉的收入根本无法达到刑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所要求的5万元的最低金额,因此,要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适用的刑法条款只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在此次办理的群案中,所有被害婴儿均食用了达不到卫生标准的劣质奶粉,国务院调查组的初步调查结果也认定劣质奶粉中蛋白质等营养素全面低下是造成婴儿患病的重要原因。《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根据危害程度处以不同徒刑及罚金。袁维彬认为,“劣质奶粉虽然是严重不合格的,但算不上造成了婴儿们的严重食物中毒。所以,只能从是否是食源性疾患上寻找事实证据和法律说明。”然而,对于什么是“食源性疾患”,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没有说明。正因如此,作出批捕决定时,有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刑法中关于此罪规定的客观要件,阜阳市检察院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汇报请示后作出了现有的批捕决定。(《检察日报》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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