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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受伤学徒亦可获赔

2004-06-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付某在孙某开办的汽车修理厂学徒。双方约定:学徒期间,不计报酬。2003年11月20日,付某随孙某外出从事起吊汽车车箱作业。汽车司机敖某发动车时,车胎爆炸,击飞的工具箱盖致付某头部左额颅骨凹陷,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重伤乙级。双方为赔偿事宜诉至江西省樟树市法院。

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

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可向雇主请求赔偿,也可请求造成人身损害的第三人赔偿。学徒工在作业中遭受人身损害,享有与雇工同样的权利与义务。本案中付某仅要求孙某赔偿,孙某应予赔偿,但此后孙某可向敖某追偿,遂作出孙某赔偿医药费等共计27000元的判决。

(《人民法院报》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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