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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法律上确认公民知情权

2004-06-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我国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在现实的民主政治实践中,只是由一部分人依法管理国家公共事务并直接掌握国家权力,而大多数人只能以政治参与和监督的形式对国家权力的行使发挥有限的影响。掌握国家权力者手中的权力并不是他们与生俱来的,而是来自于人民,是“代民执政”,他们必须依法行

政,他们行使权力的情况人民有权知晓、有权监督。假若他们不按人民的意志行使权力,人民有权收回他们的权力。政务公开实质上是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体现。人民对政治资源的共享,取决于对政府行政事务的了解和参与,取决于政务公开的程度,取决于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我国应将公民的知情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层面予以确认,要在法律层面对政务公开的原则、程序、执行方法和监督机制予以明确规定,使信息公开在法制化的轨道上运行,避免政务公开的随意性。

法律是不可能面面俱到的。因而,对于不同单位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程序应当制定规章予以确定。应广泛征求各方面专家、官员和民众的意见,并参考国外的做法,科学界定政务公开的内容、范围和程序。特别是“政误”更应公开,以促使行政人员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不能让保密成为行政官员掩饰失误的“挡箭牌”。

(《理论探讨》2004年第2期谭细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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