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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大款警察”庭审纪实

2004-07-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4年5月27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号称“中国第一大款警察”的鞍山市公安局内保分局原局长林福久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贪污罪和重婚罪数罪并罚,判处林福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追缴其犯罪所得704万余元。记者作为媒体的旁听代表,见证了这场“较量”

的全过程。

“钱是收了,但是没有受贿”

2004年4月20日上午8时30分,林福久在两名法警的押解下步履沉重地走进了法庭。脚踩布鞋、身穿看守所的桔红背心、剃一个看得见头皮的“板寸头”,与当年威风凛凛的公安局长相比,林福久完全变成了另外一个样子。

法庭不大,旁听者大多是当地人大、政法委等部门的代表。林福久眼睛有些浮肿,一进门就四处打量,好像在寻找什么熟人,以致眼睛睁得很大,直到被带到位于法庭中间的被告席。

今年54岁的林福久,从1994年9月开始,历任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税务检察处处长、鞍山市税警机构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鞍山市公安局税侦分局局长和鞍山市公安局内保分局局长等职务。在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林福久被指控犯有受贿、贪污和重婚3项罪名,其中受贿事实47项、贪污事实3项。由于指控事实很多,公诉人花了将近半个小时才读完起诉书。

审判长:“被告人林福久,起诉书中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属实吗?”

林福久:“大部分都不对,钱我是收了,但是这并不等于受贿。”

这是林福久首次在法庭上对自己的犯罪问题表态,漫长的法庭调查程序由此拉开。紧接着的一天半内,从早晨上班到晚上下班,除了中午休息一个小时,其余时间大家都在法庭上度过。公诉人就47项指控的受贿事实一一发问并列举证据,林福久则对绝大多数收钱的事实予以承认,但是始终强调不是受贿,更不是索贿。

第一项指控的犯罪事实是1994年下半年,林福久找到当时的鞍山市银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黄镇,要求用他位于铁东区山南街的一处面积不到40平米、价值约4.4万元的旧房,换取对方总面积为200平米、价值32.25万元的3处房屋。由于当时林福久任鞍山市检察院税检处处长,又正在查处银达公司的税务问题,林福久提出换房,黄镇没有办法,只好答应了下来。林福久换得房屋后马上转手出卖,一次性获利27.8万元。

从1994年至1999年,林福久或以换房为名,或直接索要,先后向鞍山市10多家房屋开发公司索取房屋10余套,总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价值370余万元。他以解决单位职工或领导住房的名义,把其中少量住房调换给下属或同事使用,其余大部分房产,除了给自己亲属居住以外,都被他转手倒卖掉。经他手索要、调换和倒卖的房产总计多达30多套。

在公诉人一件件列举他的犯罪事实时,林福久显得有些着急,坐在被告席上的他又一次想站起来插话,却被法官制止了。重新坐下来的他一动不动,肥胖的后脑勺上折出一条深深的沟。

1999年以后林福久不再唯“房”是图,直接转向索取现金、玉器、裘皮大衣、水泥、汽车等财物,而索要方式和索要对象也不断升级,不怕钱多也不嫌物少。最高的一笔是在2000年,林福久向来鞍山拓展业务的沈阳德氏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索要人民币50万元,最低的一笔是向鞍钢建设三公司经理白景泉索要了20吨煤,价值3269元。

2001年7月,由林福久规划的最大一项工程―――府福养老院动工兴建,林福久的索贿“才能”在这个工程中发挥得淋漓尽致。他集中在水泥建材生产企业进行专项税务调查,在全市范围内打了一场“水泥战役”。他向鞍山市老虎屯联合水泥厂要来了价值4.2万元的200吨水泥,作为“感谢”回报,他派人送去价值不到1万元的两盆铁树;紧接着,他又向鞍钢水泥厂索要价值近30万元的混凝土,分文未付。就这样,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林无偿得到了价值约达七八十万元的水泥、钢材、混凝土和煤炭等,此间他还索贿、受贿现金高达上百万元,全部投入养老院的建设当中。

根据指控,林福久利用职务之便受贿犯罪45起,折合人民币633万元,其中索贿33起,折合人民币569万元;贪污犯罪3起,折合人民币71万元;这样巨大的数额,对于一名并非身居要职的警官来说已经相当罕见。

法庭上的林福久,对于绝大多数收钱的事实都供认不讳,但是基本不承认这些是受贿,更不承认是索贿。林福久说,他获得的这些财物有的是他拿东西交换来的,属于礼尚往来;有的是由于支持企业发展,老板出于感谢送的;有的甚至是关系不错的老板投给他生意的赞助。

当公诉人一再提醒他身为国家公职人员,与这些老板存在业务管理关系,向他们收钱、要钱就是犯法时,林福久干脆说:“我朋友多,与他们关系好,收钱是个人之间的事,你们怎么总往这方面联想?”

“以前的供述不对,认罪只是为了换个‘态度好’”

法庭上,林福久推翻了自己原先在看守所里所做的多处供述。面对自己的原有供词,林说:“以前的口供全不对,当时没有想得更多,认罪只是为了换个‘态度好’,是办案人员让怎么做就怎么做的。”

公诉人不得不一再提醒林福久注意一个法律常识:“判断一个犯罪事实是否成立并不是只看被告人的供述,如果光有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仍然不能证明事实成立;如果其他证据充足,则无需被告人的供述就能定罪。”

在检察院指控的贪污罪中,有一项是在林福久任检察院税检处处长期间,由于该处要装修一幢办公楼房,林福久便在工程款上做起了文章。1995年6月、10月,林分两次以付工程款的方式,多付给装修包工头韩军16万元,后来又向韩军要走了这笔钱归个人所有。

法庭上,当得知韩军已经去向不明之后,林福久推翻了自己原先的供述,否定与韩军之间有这笔私下交易。当检察官找出摁满林福久手印的供述书让他辨认时,林却无所谓地回答:“这些以前的供述都不是客观事实,当时承认的很多情况只是为了向办案人员表明态度好,争取宽大处理,所以就按办案人员的意思做了交代。”他向法官保证道,这次交代才是真的。

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绝大多数受贿和索贿的事实,林福久都全盘推翻了自己在庭审之前的供词。当公诉人向法庭宣读林福久的口供时,林福久坐立不安,独自在被告席上轻声自语。当法官问他对口供有无意见时,他喋喋不休地说“以前说的不对,是为了态度好”。后来,法官一听是这话就打断了。

“建养老院是帮别人做善事,为别人搞投资”

根据鞍山市纪委向检察院移交的调查报告,林福久的个人总资产高达5885万元,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1556万元、固定资产2031万元(包括府福养老院、林的个人公司和几处位于深圳的豪华别墅)、未收回的债权2078万元,另有债务320万元。这些钱都是怎么来的呢?调查报告中说,违规经营收入2817万元,放高利贷收入1779万元,涉嫌贪污受贿犯罪收入754万元,其余为不涉及刑事犯罪的非法收受财物所得。

位于鞍山市郊的千山区唐家房镇的府福养老院是林福久投入心血最多的一个项目,建设工程从2001年7月动工,直到林福久事发归案还没有完工。在林福久的一手安排下,府福养老院由他的外甥王春江对外称为老板,而在2003年3月订立的一份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甲方林福久为投资方,是所有权人,乙方王春江负责管理,是甲方委托的代理人,甲方可根据需要随时接收养老院全部资产,乙方应当无条件归还。

这个性质为个体经营的养老院,林福久准备把它建成东北规模最大、园林式风格的“林家庄园”。法庭上,林福久称建这处养老院是为了“尊老、敬老、爱老”,为国家和社会做贡献。但是细看养老院的建设,里面花窖、养鱼池、游泳池、单体别墅、主楼客房,休闲娱乐设施一应俱全,俨然成了一处足以给林福久带来盈利的休闲山庄。

公诉人:判断犯罪要透过现象看本质

在法庭辩论中,主诉检察官熊再峰认为,根据林福久执法者的特殊身份,多次犯罪的恶劣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巨大不良影响,提请法庭依法从重判处。对于重婚罪,辩护人认为,林福久在与情人常某长期同居并生有一子的过程中,两人的身份只向双方的部分亲属公开,且因林福久一直瞒着妻子,与常某的关系未对夫妻关系造成破坏,因此重婚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大,提请法庭从轻处理。

辩护人陈庆阳律师认为,起诉书众多项指控涉及的钱物都是林福久用其他物品与对方交换所得,即使是不公平交换或者不公平买卖,也不应当视为受贿。以“卖花案”为例,1997年7月,林福久找到鞍山市建筑工程开发公司总经理曲继成,称鞍钢有个老干部卖花赔了,“你帮他买点花吧!”为此曲继成花了18万元,拉回去了4盆贵妃竹和4盆榕树。这只是一个不公平的买卖关系,因为买花过程中买主付了款,就应当主张权利,他拉走了8盆花之后,在没有人阻止他继续拉花的情况下,曲继成主动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过错不在卖方,更不应当认为是索贿、受贿。以“借房案”为例,林福久借用他人房屋长期占用,不予归还,但是说到底这仍是借用关系,“有借无还也不应当是索要”。

陈庆阳的辩论一度占据了上风,被告席上林福久紧张的表情也曾变得轻松起来,他一边不住地点头,一边回过头来看看公诉人和法官。

公诉人的反驳马上让林福久的脸上重新布满了阴郁。检察官熊再峰说,对于每一个事件,我们要结合事情的背景,当事人的身份和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来综合分析,而不能仅就事件本身做出判断,“没有无缘无故天上掉馅饼的好事”。

同样以“卖花案”为例,林福久所指的老干部是花窖的看管员,花窖其实就是林福久自己的,当时鞍山市建筑工程开发公司涉嫌偷税,按照正常情况可能最高被罚款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之下林福久主动提出卖花。而曲继成花18万元购买的8盆花总价值不到2000元,怎能以“买卖关系”论?

熊再峰指出,在林福久的多数索贿、受贿事实中,都存在交换、买卖等情节,但是看待问题不能只停留在事情的表面,要透过现象寻找本质。就林福久的受贿事实来说,正因为他具有特殊身份,事件具有特殊原因和背景,这些财物已经不再是出于正常的关系、感情、感谢等原因,这个“不正常”的背后,就是职务犯罪。如今贪污、受贿犯罪形式多样,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不再像以前那样直来直去,而要找出很多幌子加以掩饰,“如果以原来的观点来看待职务犯罪,那么世界上恐怕也就没有受贿这项罪名了”。

对于林福久案所带来的教训和启示,检察员熊再峰在公诉词中说:“林福久作为一名担负着执法职责的人民警察,本该以打击违法犯罪为己任,以维护法律权威为职责,但是他却把神圣的法律当作为个人谋取私利的筹码,令国徽无颜、金盾失色。林福久案不仅是个人的悲剧,也是警察队伍的耻辱,他严重玷污了人民警察在群众中树立起来的良好形象,也污染了社会风气。林福久案再次提醒人们,无论是谁,无论做什么,都必须坚守做人的底线,这个底线就是庄严的法律。伸手者必被捉,违法者法必受惩!”

2004年4月21日12时,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判决。休庭前法官询问被告人有没有最后陈述,此时的林福久声音已经变得相当低沉,在离开法庭之前,他毫无生气地说:“我相信法庭根据我的犯罪事实,根据我的所作所为,能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

36天之后的5月27日,当审判法官用3个多小时宣读判决书时,“大款警察”林福久在被告席上如坐针毡,不停地摇头,左手也不时地戳着膝盖和裤腿儿。

“林福久,上述事实和判决你听清楚了没有?”

“听清楚了。”“判你什么罪?”“不是判我死刑吗?”“对此判决你服不服?“不服。”“你上诉吗?”“上诉。”

人们对这个“中国第一大款警察”案将会得到怎样处理的种种猜测,就此暂时划上了一个逗号。但它留给人们的思考却是无限深远的。

《环球》 2004年第12期 陈光明、王炳坤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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