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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悬赏“揪人”吗

2004-07-0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广西柳州一家公司怀疑失踪的销售员有犯罪嫌疑,日前在广州报纸打出醒目广告:凡提供该销售员行踪线索者,可获奖励,其线索能找到该销售员者,奖金5万元!该广告类似警方的“通缉令”格式,除了姓名、出生年月、体貌特征等外,还写道:“经多方查证,认为×××(该销售员)有利用职务之便签订假合同的嫌疑”。广告

上还附有销售员的近照,以及联系电话等。

公司或个人也能发布此类“悬赏通告”吗?记者就此采访法学专家、华南师范大学教授袁古洁。她认为,目前我国没有法律禁止公司或个人悬赏追寻“疑犯”,既然法律没有禁止,公民当然就可以做。

广州市公安局一位警官则认为,该公司发布“悬赏通告”有不妥之处!它虽然是寻找员工的行踪线索,但里面却有该员工“涉嫌违法犯罪”的内容。如果内容不真实,是不是侵犯了员工的名誉权?如果有人为求“赏金”而实施“捆绑关押”,这算“合法扭送”还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呢?如果这样的通告满天飞,谁还有安全感?“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只能在侦查机关立案后才能使用,此前不能乱扣帽子。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梁玉霞教授认为,对于悬赏通告,有必要呼吁尽早出台相关法规予以规范。(《羊城晚报》6.28胡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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