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生育权谁也无法单独享有

2004-07-0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年来,作为法律概念的生育权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了很多尴尬,“夫妻生育权冲突案”时见报端,也引发了一些争论,这些报道与讨论的重点都是如何维护男性的生育权。

无疑,我国法律确认男性的生育权:“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这里的“公民”既包括男性也包括女性。如果区别对待仅承认妇女有生育权,显然与法律规定

不符。但不可忽视的是,在我国,女性也有不生育权。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当夫妻间无法就生育与否达成一致意见时,究竟应该作何处理呢?

笔者认为,在夫妻之间是平等享有生育权。法律对这种权利冲突的解决,并不是意味着法律去裁决应不应该生孩子。法律不能强迫和要求任何一方去生育或不生育,正如同法律不能强迫人们去相爱一样。在一方权利不能实现之时,法律只能采用解除婚姻的办法,使婚姻中的一方另外创造条件实现他的权利,来解决这一权利冲突。

据悉,涉及生育权纠纷的案例,或以双方和解、或以法院不予受理告结。看来,要公平地处理这个冲突,在司法实践中还面临着许多问题。 《中国妇女报》6.29周群英文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