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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通报制度的特殊信号

2004-07-0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中央给基层党代表们订阅的《中央办公厅通讯》每一期都能收到,我是期期必看,这不,这一期刚刚收到。”左手拿着最新一期《中央办公厅通讯》、右手握着手机不停地与案发现场联系,中共十六大代表、山西省阳高县公安局副局长王志高一边与记者答话,一边蹬上吉普车赶往一个刑事案件现场。

将中办通讯等材料

发给党代表,是《党内监督条例》关于“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规定的直接体现。

《党内监督条例》关于“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这在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参与过条例讨论和研究工作的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叶笃初认为,《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十项监督制度是多种类、多层面、多通道的一个完整的系统监督体系。但“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在这十项制度中有着特殊作用,它属于党内信息沟通的基础管道,是实施权力监督的起点和前提。这个制度的运用、发挥,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党内监督水平和党内民主水平。(《?望》2004年第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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