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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贪多少才会上断头台?

2004-07-0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被称为“安徽第一贪”的尹西才,现年50岁,安徽省阜阳市人。1995年任淮北矿务局(现淮北矿业集团)林业处处长,1996后兼任该处下属企业安徽金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任职期间,他采用截留销售收入、私设小金库以及贪污技术服务费等手段,单独、指使或伙同他人贪污公款902.6447万元,其中个人所得赃款5

70余万元;且尹西才在担任国有企业负责人期间,积攒家庭财产人民币2028.679395万元、美元66.821655万元,扣除其家庭合法收入和能够说明来源的部分外,尚有人民币1091万余元、美元66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案发后侦查机关冻结、扣押尹西才财产人民币2310万余元和美元66万余元。

2004年3月,尹西才案件一审判处“死缓”。判决一宣布,人们对“贪”多少才会走上断头台众说纷纭。

多年前,100万元被认为是事实标准,以下一般不判死刑。随着巨贪的一一“曝光”,公众心理线和实际判处线都在上移。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因受贿500多万元而被判死刑,这个数额当时被很多人认为是中国打击经济犯罪的死刑“新标准”。但此后,这个标准似乎越来越宽松,先是有深圳原海关关长赵玉存受贿900多万元被判无期徒刑,此后湖南“女巨贪”蒋艳平受贿200万元被二审改判死缓,湖南娄底市原副市长赵更效受贿860万元被一审判处死缓,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家族受贿2000多万元,也只被判死缓。

有专家总结,“贪”者走不上断头台,客观上造成了当前中国处理经济犯罪问题上的刑罚尴尬:它一方面表现在规定可判死刑的数额线较低而实际判处线很高;另一方面表现在经济发达地区贪官比不发达地区贪官风险更小。即同一国度内的不同法律标准:同一犯罪事实下东轻西重,南轻北重。最高人民检察院文盛堂在研究了中国近年来的反腐败案件后还发现:案发越晚、隐蔽期越长,被判死刑的可能性就越小。近两年来对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贪官都不判处死刑的实际做法就默认了这一点。(《江南时报》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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