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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显示”侵犯隐私

2004-07-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日前,云南省昆明市律师王卫宁以自己的固定电话号码在他人电话上显示侵犯了隐私为由,状告服务提供商中国电信昆明分公司。

王卫宁在诉状中称:原告的家庭电话号码为个人隐私,在一般情况下,原告不愿向公众公开该电话号码。但是,电信昆明分公司在开展“来电显示”业务中,未经原告允许即向他人提供了原告

的电话号码,造成原告在使用该家庭电话时,号码不得不出现在设置有来电显示业务的固定电话、小灵通、移动电话等终端上,泄露了原告的隐私。为此,王卫宁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王卫宁的这一诉讼请求引起了人们的争议。

有人认为,电信公司作为服务商和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及时更新其服务内容,告知消费者在服务过程中会出现对消费者不利的结果以及可选择的防范措施。因此,电信公司构成了对消费者的侵权。

也有人认为,打电话的用户,其拨打的对象是确定的、有限的。“来电显示”业务,仅仅是向拨打电话的对方显示号码,并非向社会公众显示。“来电显示”对个人隐私权的行使是有限度的,不存在侵犯他人的知情权。(《天津政法报》7.9张文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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