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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八审”判不下一套房

2004-07-2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祸起萧墙

1991年6月,中国儿童艺术剧院演员李青因单位要进行危房改造,一家三口主动搬到办公楼楼顶用薄水泥板加盖起的10平方米的简易房内。1994年,新房总算造好了,李青被安排在443室。李青缴齐了住房费用后,兴致勃勃地跑到院管理部领钥匙。负责人问:“能不能把你爱人单位分

配的一居室交给院里调剂?”按儿艺有关规定,周转期内“拆迁户从其他渠道获得住房,应自行放弃回迁资格”。

李青的爱人江可是原电子工业部情报所的工程师。按政策,工程师应该享受三居室的住房条件。1993年,情报所考虑到李青回迁可得到二居室住房,便以补差的形式,为江可分配了一居室住房。情报所几次给儿艺发函沟通,称分给江可的一居室是“落实知识分子政策”,但儿艺并不理会。

为顺利搬进二居室新居,江可决定不要情报所分给他的一居室。但儿艺仍然不给李青新房钥匙。李青跑到副院长办公室去交涉时,突然心脏病发作,被紧急送进医院。江可怒火中烧。6月18日傍晚,他撬掉了443室的锁。然后,打电话给儿艺院长方掬芬:“我把我家的门给撬了。”

6月20日,院方张贴通知,称李青“构成违纪行为”,要求立即退出443室。随后江可将此事起诉到法院。27日,儿艺撬开443室,把里面的东西全部搬走。门上贴出了《对李青抢占房屋予以严肃处理的决定》,称:“取消李青同志本次回迁的资格,另行予以安排。给予李青同志行政记过处分,保留进一步予以严厉处分的可能。”

一审:回迁美梦成“画饼”

李青和江可在起诉书里提出的惟一诉求是:履行拆迁协议,让他们搬回443室。1994年6月28日,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案子迟迟未判,李青放在楼道里的煤气灶和锅没了,电也给掐断了。江可只好租了一间十几平方米的房子,儿艺便在简易房门口贴上了封条。

随后,李青的工资被停发,每个月只拿200多元的生活费。11月30日,李青胜诉了,但判决结果是“在本市二环路以内,为原告安置一套二居室住房”。主审法官王会国对李青说:“你们赶快上诉去。”

二审到“六审”

两个月后,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此案。审判长陈春燕告诉李青:“你这案子我管不了。拿到判决后赶快去申诉。”判决书写到:“本院认为,对危旧房屋进行改造是儿艺的内部行政事务,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故原审法院对住房问题做出实体判决欠妥,本院予以更正。”

1996年,李青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这时她工资已被完全停发。市高院下达再审判决:确认李青和儿艺的回迁协议有效,儿艺违约,要求儿艺于判决生效60天内,在三环路以内为江可夫妇安置正式二居室住房一套。判决还要求儿艺给付李青临时安置补助费4500元。判决又回到了一审的结果,但房子越判越远,从二环挪到三环。

李青等了60天,儿艺没有半点反应。李青去找市二中院法官刘立军,刘立军说,这不是案子的问题,更不是法官的问题,“很多东西没法说”。他建议:“你去找人大、纪检部门,或者上访也成。”

李青奔波两年,法院坚称“无法执行”。最后经过争取,北京市二中院下了一份民事裁定书,这被李青称为“四审”。裁定书将判决中不明确的“三环路以内”补正为:“在三环路以内为江可、李青安置相当于……443室使用面积之二居室住房一套”。

可裁定书中的住房具体地点仍不明确,法院执行庭继续答复:无法执行。在此期间,儿艺向北京市高院申诉,要求撤销此裁定。仅50天的时间,北京市高院下达李青所称的“五审”裁定:二中院“作法欠妥”,撤销该裁定。于是又回到“三审”判决。李青苦笑,“感觉这法律就像儿戏一样。”

李青再次申诉,没多久,收到北京市高院驳回再审通知书,李青称之为“六审”。

绝望与希望

官司仍在进行。由于北京市检察院对此案进行抗诉,2001年春节刚过,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重审此案,判决儿艺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将朝阳区六里屯二居室给李青居住使用。

李青惟一能做的是对“七审”判决再次申诉。但这次她和律师连一次面见法官申辩的机会也没有,今年4月,她领到一张驳回再审通知书。李青称之为“八审”。

官司打了11年,历经“八审”,李青一家三口从1991年至今,飘泊流落13载,443房仍是一个遥远的梦。

一审时为李青辩护的一位律师,已经于一年前因病去世,而当时签署对李青处理决定的儿艺院长方掬芬如今已离休,在家安享晚年。当年38岁的李青,如今成了一位中晚期癌症患者,时日无多。去年3月26日,儿艺给李青发了一封信,信中写道:“剧院真诚地希望你向前看,目前你身体健康是第一重要的,我们会一如既往地关心及帮助你。” 文中李青、江可均为化名 (《南方周末》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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