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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官卖官打上法庭

2004-08-0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9年12月,在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一个偏僻乡镇的派出所任指导员的王某想当该所的所长。经人介绍,他认识了在该县县直机关党委工作的刘某。王某将一万元现金作为活动经费交给刘某。刘某“多方努力”,王某被调到该县另一派出所任所长职务。没想到王某执意要刘某再“协调”一下,帮助他在城关派出所谋到所长职务。

 

 数月后,王某没有得到“再协调”的结果,便向刘某提出退还买官的钱。刘某称钱已经花出去了,没办法退。在此后的三年里,王某多次到刘某家中索要,索要不成就拿东西,先后拿走刘某家黄豆、药材等物品。刘某全家被搅得鸡犬不宁,只好拿出现金2000元,同时给其出具了一张8000元的欠款凭条,随后又将自己一辆旧夏利车折价8000元抵给了王某。可王某认为用8000元换回这么一辆破旧轿车不值,于是再次找到刘某,要求其收回夏利车继续退还买官钱。

刘某气愤至极,抓住上门要账的王某衣领不放,两人扭打在一起,直到110的民警赶到才将两个人分开。去年底,王某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刘某支付欠下的8000元和利息46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为调整工作给刘某活动经费一万元,这种行为有悖于法律。但刘某已同意返还王某的财产,故法院判决:刘某返还王某“活动经费”7350;诉讼费470元中,刘某承担300元。刘某对判决不满,上诉。

2004年7月14日,南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为了达到任职派出所所长的目的,自愿提供活动经费一万元,这种行为有悖于法律,应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上诉人为此向被上诉

人出具了凭条,从条据内容和当时在场见证人的证言来看,该“债权债务”关系并非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所产生的。据此,二审法院认为,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法院判决:撤销内乡县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共计940元,全部由王某负担。法院同时对王某作出给予1000元罚款的民事制裁。

收到终审判决书后,王某后悔莫及,不由得抱头痛哭。

(《工人日报》7.31 曾庆朝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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