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北京市民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前一年内购买了新住房的,如果新购房的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的销售额,现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享受免征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新购房的金额小于现住房销售额,则可以按照购房金额占现住房销售额的比例,享受减征同比例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国改革报》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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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岛哲学”视角下的个体意识与生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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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巽达:沪语版《繁花》,够味儿!
“文”字的意蕴是一场世代相继的文明接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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