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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搬到校园”受质疑

2004-08-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6月4日,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少年犯罪审判庭法官刘某将庭审现场设在了其担任法治副校长的东北中山中学的礼堂。在那里该法官审理了两起4少年抢劫和故意伤害案,并当庭宣判。该校高一年级8个班400余学生旁听了庭审。

之后,媒体对此进行了公开报道。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冯昀认为这种做法严重违法。

 

 我国1991年出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1999年颁布实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明确规定,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法律作如此特殊规定,就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和行为具有可逆性的特点,使其将来升学、就业及婚恋免受犯罪行为的影响。而庭审现场搬到校园直接违反了法律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保护的规定。

“庭审现场搬到校园”让触犯刑律的未成年人在接受审判的同时,接受同龄人的“审视”与“谴责”,无疑是一种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的不文明之举。

尽管媒体报道写到当庭判决后,4案犯在宣判后“满眼含泪”,一再表示“悔过自新”,可这奇耻大辱是终生难忘的。这种做法极大伤害了案犯,极可能造成案犯心理失衡。(《工人日报》8.14顾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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