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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人复活”引发天价索赔

2004-08-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5月9日,56岁的湖北咸宁司机张永成送一车货物到“陶瓷之乡”湖南醴陵市。卸货后,张师傅在街头没有选到什么中意的瓷器,便来到一家卖瓦陶棺材的店,发现瓦陶棺材不错,想到自己快60岁的人了,便买下了一副瓦棺,放在货车的后车厢内。

张师傅开车返回进入浏阳金刚镇时,天下起了大雨。这时,小青年王义华在

路边挥手拦车。张师傅是个热心肠,他将车子停下,让小伙子爬上了后厢。由于雨下得大,车厢又没有雨篷,小青年发现车内放着一副崭新的瓦棺,便将瓦棺盖轻轻移开,自己躺进瓦棺,然后又盖上了瓦棺盖,只留一点缝隙透气。在车子的颠簸中,小伙子不知不觉地睡着了。

车行至大瑶镇地段时,一个怀抱小孩的妇女又站在路边招手拦车,张师傅因驾驶室座位上堆放了一些杂物货品,只好也让妇女爬上了车后厢。

雨渐渐停了下来,瓦棺内的小青年醒了过来。他不知外面是否还在下雨,便轻轻移动瓦棺盖,伸出右手在空中试探了一下,这一幕恰好被怀抱小孩的妇女看见了,她顿时吓得惊叫起来。她上车时就发现了这副瓦棺,心想里面一定是装了死人,所以极为害怕。此时,她看到瓦棺内伸出一只手来,一阵响声,另一只手又伸了出来。

“天哪,死人活过来了!”这突如其来的恐怖场面吓得这位妇女魂飞魄散。这时,瓦棺盖又向旁边移动了一下,“死人”的脑袋探了出来。妇女惊叫一声,抱着孩子从车上跳了下去。

张师傅从反光镜中看见车后有个影子一闪,立即将车停下,跑过去,妇女已经休克,被摔在一旁的孩子已没了气息。这时,小青年从车上跳了下来,见地上躺着个妇女和小孩,还不知是怎么一回事。他俩一起将母子送到浏阳市人民医院抢救。

经医生紧急抢救,妇女苏醒过来,但双腿骨折,下身瘫痪,动弹不得。两岁多的小孩死亡。伤者家属赶到医院后,这名叫张秀芳的妇女忍着疼痛,向家人和医生哭诉了在车上遭遇“死人复活”的恐怖情景。王义华赶紧解释说:“躺在瓦棺里的人就是我啊!”张秀芳又被吓昏过去。

家属将张师傅和王义华一并扣留下来,张师傅向警方报了案。警方要求妇女的家属、张师傅及王义华各预付一部分费用交给医院。因此案不涉及谋杀,不属于刑事案件,在三方僵持不下的情况下,警方要求当事人诉诸法院。

5月11日,张秀芳的家属一纸诉状将张永成及其单位咸宁物流配送公司和王义华一并告到浏阳市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小孩的丧葬费、张秀芳的伤残补助费、生活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00万元。

在法庭上,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张秀芳的跳车行为,完全是在一种极度恐怖情况下采取的“避险自救”,导致这一行为的直接原因,是王义华从棺材内爬出,而王义华是经过张永成同意后上的车。因此,张永成和王义华均有不可推脱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张永成所在的公司也负有连带的管理责任。

张永成的代理律师指出:张师傅完全是出于做好事而让张秀芳母子搭车。张秀芳因心理承受能力过低擅自跳车而出现意外,责任完全在她本人。王义华的辩护律师指出:王义华是经过司机允许后上的车,他没有吓人的故意,因此对此案不应该负任何责任。

法庭在审理中认为,王义华和咸宁物流配送公司不负有责任。张秀芳的跳车完全是在特殊情况下缺乏冷静态度所造成。不过,由于张永成没有将车上放有空棺材和还有一名乘客的情况告知原告,因此对这起事故应承担30%的责任,张秀芳自己承担70%的责任。对此,原告与张永成都表示要上诉。

(《黑龙江法制报》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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