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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免责”规定引争议

2004-08-2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发出通知,要求在全省集中开展对领导干部收受现金、有价证券问题的专项治理,对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前,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或上交收受的现金、有价证券,主动说清楚并纠正的,一般作登记处理。对全会后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或上交收受的现金、有价证券,主动自查自纠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

予处分。对党的十六大后未能拒收或上交收受的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主动向组织讲清楚并坚决纠正;对不主动自查自纠被组织查实的要坚决执行纪律。对7月7日省委电视电话会议后仍顶风违纪的,从重处理。

有学者指出,这种划分层次、区别对待的方法,提供了一种可资借鉴的反腐路径,具有实事求是的思想内涵,有助于遏制不正之风的泛滥。但也有人认为,对于那些因为受贿而影响到权力公正行使并由此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官员,这项规定很可能帮助他们逃避法律制裁。接受过非法所得的领导干部,必然会利用手中权力为行贿者提供这样或那样的方便,使行贿者享受到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之外的诸多“优惠”。现在,受贿者因为主动上缴而获得免责,那么,对于行贿者究竟该怎么办?同时,“规定”虽然体现了宽大和严处的原则,但是,对于那些因为受贿而影响到权力公正行使并由此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官员,则提供了不当的保护。(《工人日报》8.25郑龚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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