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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馆能否私存顾客数码照

2004-08-2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王女士向记者声称,她在广州市海珠中路某照相馆照了一张数码照片,一个月后竟发现该店不仅没有将电脑里保存有她数码照片的相关文件删除,而且还将其打印出来当作样板挂在营业厅橱窗上。

王女士找老板表示这种行为已侵犯她的肖像权,可老板竟反唇相讥说,照相馆拍取的数码照片已经交给她,而他们存储

的“数码底片”可以任意处置,没有法律规定不允许这样做。

8月22日下午,记者来到西门口的一家照相馆,发现电脑里多个文件夹存储了近60G的数码照片,有些居然还是2002年拍摄的。

一名业内人士指出,照相馆帮顾客拍了数码照片后,一般不会将图片拷贝给顾客,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垄断照片的冲洗。因为照相馆在拍摄过程中耗费了一定的人力和物力,如果把照片拷贝给顾客,顾客跑到另一冲印店冲洗照片,他们的损耗就得不到补偿。

颐和律师事务所和广信律师事务所的石新、廖治超律师认为,相馆未经顾客同意将数码底片打印出来招揽生意的行为,已构成对顾客肖像权的侵害,顾客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和其他受损利益赔偿。

某专业摄影杂志的刘先生指出,国外的照相馆在电脑中都安装了一种自动删除软件,未经顾客明示同意,照相馆绝不能私存顾客的数码照片。 (《广州日报》8.23杨进 郑创彬 吉小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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