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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公证

2004-08-2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北京市公证处办理了一个短信保全证据的公证。申请人王女士持一手机来到公证处,声称该手机是她丈夫的,其内有丈夫和第三者互发的暧昧短信。由于该手机随时都可能被其丈夫要回,短信内容不易保留,也不易私自提取为证,为维护其自身权利,申请对该手机内相关的短信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北京市公证

处对这类新业务进行了研究,认为手机短信作为一种新的电子证据形式,具有一定的证明力,而公证处作为法定的国家证明机关,完全有能力以一定方式将这类证据进行再现和保全。

目前,法院已认可偷拍偷录材料可作证据采纳,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予以公证保全并无不妥。妻子为行使其知情权,了解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他人隐私,而不是将隐私宣扬、散播给公众,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由此,手机短信保全公证是符合证据保全公证的要求的。 (《北京日报》8.25徐敏 刘春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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