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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权数”有违平等精神

2004-08-2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现在一些高校招生自主权比以前大了,但同时也滋生出滥用招生自主权的问题。笔者在山东大学的网站上,注意到该大学历史学院2004年的研究生复试方案作了这样的规定:初试成绩占50%、复试成绩占40%,学历因素占10%(国家重点院校、正规院校本科毕业有学士学位者满分,即权数为10%;正规院校

专科毕业后,通过自考、函授等途径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且有学士学位者为8%;只有本科学历没获得学士学位者为5%;仅有专科学历者,不计学历分,即学历权数为0)。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按国家重点院校本科、正规院校本科、成人考试本科、专科的次序依次录取。

上述规定存在明显的学历歧视。山大历史学院自己制造出来一个“学历权数”,实际上是学历特权等级。这已明显构成对普通院校、成人高校、专科学校毕业的报考者的歧视,剥夺了受教育者的平等权利。

作为高等院校,本来应该充满平等精神和法治精神,其各种招考应该一视同仁,根据考试成绩和学生综合素质考核的结果来

确定录取,但山大的所谓“学历权数”却在一定程度上以学生学历出身论高低,明显背离国家法律要求和平等精神。按照山大的规定,同样的甚至略高一些成绩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自考毕业生,很有可能在“学历权数”的计算下,被成绩较低的重点院校学生取代,显然这是不公平的。(《社会科学报》8.19 李启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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