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中,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和产生程序等问题没有具体规定,致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制度在很多地方已流于形式,有的地方甚至根本就不搞陪审;一些人民陪审员素质不高,无法胜任陪审工作。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通
决定还规定,如果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新华每日电讯》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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