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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员有了法律规范

2004-09-0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在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中,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和产生程序等问题没有具体规定,致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制度在很多地方已流于形式,有的地方甚至根本就不搞陪审;一些人民陪审员素质不高,无法胜任陪审工作。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通

过的决定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除要具备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外,还要求“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决定还规定,如果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新华每日电讯》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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