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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例“非法游行案”宣判

2004-09-0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日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品禄、杨郁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两被告人各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据悉,此类案件的审判在浙江尚属首例,在全国也甚为罕见。

2004年3月22日上午8时许,以旧村改造等问题为由,吴品禄、杨郁菡在未向公安机关申请并获许可的情况下,带领本

村村民一百余人举着横幅,一路敲锣、喊口号,到街道办事处集会。他们对公安民警停止集会的劝阻不予理睬,对未经审批集会必须解散的命令拒不服从,在街道办事处大院内敲锣、喊口号持续时间长达三个小时,造成该办事处当日上午无法正常办公。

当日下午1时,吴品禄、杨郁菡组织村民二百余人举着横幅、敲着铜锣,沿街游行,到金华市人民政府机关南大门前示威。时间长达三个小时,致使政府机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法院审理认为,集会、游行、示威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但这项权利的行使应当符合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任何公民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如果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法制日报》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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