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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出示性侵犯证据,侵权

2004-09-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李杰和张丽都是美籍华人。2001年1月,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对婚生女小蕾共享亲权,也就是说小蕾有时随母亲居住,有时则随父亲居住。

2002年12月22日,张丽带着弟弟张华等人到前夫李杰的住所去接小蕾,结果与李杰发生争执,李杰的保姆阿莲被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去年10月20日,阿莲将张丽

、张华两人告上法庭,要求姐弟俩赔偿给她医疗费、精神损失赔偿金等费用1.6万多元。

11月27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张华为证明抢回小蕾行为的急迫,当庭出示了一份控诉书。该控诉书由张丽2001年提交给美国俄亥俄州亲属关系和未成年人法庭,其内容具体描述了李杰涉嫌对小蕾进行性侵犯的有关情况。同年7月,该法庭驳回了张丽的起诉。

今年1月,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张丽对阿莲的受伤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应赔偿给她医疗费、误工费915元并赔礼道歉;张华不承担任何责任。

然而,让张华想不通的是,不久,李杰又将他告上法庭,认为其当庭出示的控诉书属个人隐私材料,损害了他的名誉,应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并赔偿给他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张华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李杰名誉的侵害,张华应消除影响,向李杰赔礼道歉,但驳回了李杰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请。

该判例一出,在法律界引起不少争议。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主任詹礼愿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张华举证没有依法进行,而是搞突然袭击,完全是自食苦果。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的罗永生认为,法院这样判决,可能会干涉到公民的举证自由权。如果要保证每份证据都绝对可靠并不涉及个人隐私,恐怕没人敢举证了。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广州日报》9.13 王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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