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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身无分文谁为被害人买单

2004-09-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7岁的小伙子汪某被人6刀扎死,被害人家属提出77万元索赔。9月13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死缓,被害人的母亲和年仅8岁的儿子分别获赔7万元。

在庭下,被害人亲属表示,14万元的赔偿远远不足以补偿他们的创伤和为打官司付出的代价。据了解,罪犯是一个仅有小学文化的无业人员。这14万元的

赔偿对他来说简直是一个天文数字。

在许多类似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害人本应获得的赔偿判决或在罪犯被枪毙的一瞬间化为泡影,或因罪犯本身不名一文而成为一纸空文。

云南大学“2・23”马加爵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杨开红和唐学李家属就曾分别对马加爵提出了高达82万元的赔偿要求。而罪犯马家爵生前就是依靠贷款上学的贫困生,判决不久就被执行了死刑,因而被害人的赔偿要求难以兑现,在索赔之日就几乎已成定局。

北京赵公口桥孕妇被害案中,被害人父母也向被告人提出了73万元的经济赔偿。但被告人蔡青本身就是因身无分文饥饿而抢劫,高额的赔偿又从何而来?

中国政法大学曲新久教授说,刑事案件被害人损失严重但是不能获赔的问题确实很普遍。尤其是暴力犯罪的被害人,罪犯常常身无分文,是为夺财而施暴。这时,法院判决的赔偿很少能够得到执行。在美国,法院曾判决一个普通人17亿美元的赔偿。法院在判决时就已经知道,这笔赔偿金是不可能全额支付的。但是,这时法院的宣判不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不能实现的判决,保护的恰恰正是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理获赔权。(《北京晨报》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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