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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有无安全保障义务

2004-09-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汤某与固某是好友。2004年3月10日晚,汤某家中来客,便邀请固某前来相陪共进晚餐。晚饭过后汤、固等4人到楼上打牌。当夜12时许,牌局终了,固某从汤家楼上堂屋走出,在阳台处坠落后当即死亡。警方现场勘验,二楼阳台未封闭、无栏杆,阳台两水泥柱上有塑料绳。后经警方调解,汤某给付固家6千元。

死者妻子苗

某等人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汤某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总计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地点属于汤某私密空间,不属于社会公众活动场所,因此汤某不负有保障公众安全的义务,也无针对公众的安全警示义务,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牌局终了时固某走出房间无法预料前方存在安全隐患,其对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者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作出判决。

日前,江苏海安县法院判决,房主汤某向受害人的继承人苗某等人补偿经济损失28785.15元。(《民主与法制时报》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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