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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为实习生的人身伤害负责

2004-09-2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岁的李淑是河南省医药高级技工学校二年级学生。今年2月16日,在校方的统一安排下,她和其他11名同学来到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仲景药业公司实习,从事药品包装工作。

“上班两个月,我就开始感觉到全身酸疼,肌肉也开始颤抖,还掉头发。”李淑面色苍白而憔悴,蜷缩在医院的病床上,痛苦地说。来自贫

困农村的父母泪流满面。

6月23日,李淑被河南省职业病医院确诊为“汞中毒并肾损害”。

“在那儿实习,也没人跟俺说啥东西有害,也不知道咋保护!”李淑父亲哭诉道。住院至今,李淑已经花费近3万元。

然而,因为李淑不是公司正式职工,她实习的药业公司不愿为她出一分钱的医疗费。

8月16日,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李淑的代理律师胡中英认为,李淑的专业是化学制药技术工人,学校安排她到药厂实习,从事的也是和药厂职工完全一样的生产劳动,李淑和药业公司已经构成了一种事实劳动关系,药业公司完全应该对李淑所受的伤害承担责任。

通过调解,仲景药业

公司同意承担实习生的医疗费。然而,在法律上如何保护实习生权益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中国青年报》9.17韩俊杰王晓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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