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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高校无讼”是法制进步

2004-09-2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一项新的司法解释,将把高校招生、学历发放、教师资格、学生退学等方面的教育纠纷首次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中,不再只是由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处理。这意味着对于一些影响到学生合法权益的校纪校规处理,学生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意味着“高校无讼”局面即将终结。

长期以来,高校对学

生的各种决定和处分,即便学生有异议也只能通过申诉的方式,请求学校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裁决,而不能将其诉之法院寻求法律救济,即法院无权审查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纠纷。

在我国,学校等事业单位处于模糊的法律地位。在司法救济上,人们无法将所有事业单位之间的所有关系都定性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纳入普通民事诉讼中;另一方面,事业单位与其成员或之间的争议又被排斥在行政诉讼之外,于是,此类争议成为司法救济的真空地带。其实,这种状况既不利于学校管理,也不利于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日益增多的学生与学校纠纷事件,迫切需要解决对学生的司法救济问题。

因此,该司法解释把教育纠纷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是对学生权利的有效保障,这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法制与新闻》2004年第9期李克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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