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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夸大立法效用

2004-09-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如今社会上有一种趋势,即不管出现什么样的社会、经济、文化问题,从一般公众、专家、官员到媒体都不约而同地把其归咎于法律的空白,并呼吁相关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这种认识有两个误区:一是使人们面对任何一个有负面效应的社会问题,都理解为只能依靠立法来加以解决;二是会使人们产生“只要有了相关法律,问题就会迎
刃而解”的错误判断。衡量一部法律是否具有责任伦理和责任能力,必须同时考虑至少三个因素,即立法的目的、为达到该目的所设定的手段以及该法在实际执行和司法过程中的现实后果。就建议为包装立法而言,包装浪费并不能成为立法的理由。商品包装即使过度,但毕竟还是属于市场行为,市场的问题只能由市场来解决,如果没有人购买过度包装的商品,自然也就没人会再去生产。而为了防止豪华月饼成为变相行贿的物品加以立法禁止的理由也不成立,送礼行贿的方式多种多样,通过立法的方式一一禁止是不现实的。

盲目的立法和修改法律有时会破坏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与统一性,而且不一定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些行为如果通过立法加以禁止,就可能由此产生众多的违法者及随时随地发生的违法行为,非但达不到令行禁止的效果,反而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近年来一些地方立法禁止燃放鞭炮所遇到的尴尬就是一例。

(《京华时报》9.17 李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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