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十一”旅游,让法律与你同行

2004-09-3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十一”黄金周将至,当您准备举家外出旅游时,有必要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常识,以便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或遇到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权。

旅游投诉索赔的范围

1.旅游经营者单方违约。旅行社在收取游客的费用后,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只收钱不提供服务时,游客应立即交涉,或向旅

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2.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服务明显“缩水”。如合同约定游客住三星级以上宾馆,但实际履行时只住普通宾馆,降低承诺的服务标准。3.旅游经营者造成游客行李物品损失。4.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5.旅游经营者欺诈游客,损害游客利益。比如向游客推荐、兜售假冒伪劣商品,中途擅自增加游客费用等。6.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或索要小费。

旅游者索赔的条件

索赔请求人应是旅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或其合法代理人;有明确的侵权旅行社;有具体的赔偿请求;有证据材料;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旅游服务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1年。逾期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检察日报》9.25 田庆军 张兆利文)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