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政府全资公路禁收通行费

2004-09-3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国务院近日颁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公路的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投标的方

式,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择经营管理者,并依法订立转让协议。转让公路收费权益的,应当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京华时报》9.26)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