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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撞了不白撞案”宣判

2004-10-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5月9日晚,曹志秀步行由北向南进入北京市二环主路横过机动车道时,适有刘寰驾驶奥拓车由东向西行驶。在刘寰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小轿车前部撞到曹志秀身体左侧,曹志秀当场死亡。

宣武交通支队认为:死者曹志秀步行进入二环主路横过道路,未走地下过街通道,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的规定;刘寰驾驶

排量为1000cc以下的奥拓小客车驶入了交通标志标明排量为1000cc以上的小客车车道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的规定,同时由于其发现情况后判断失误及采取措施不力,也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故认定上述二人负同等责任。

由于双方对赔偿责任及数额争执不休,曹志秀家属将刘寰起诉到宣武区法院,要求刘寰赔偿各项损失27万余元。

9月29日,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 刘寰赔偿死者曹志秀的家属各项损失费共计15.69万余元;死者曹志秀的家属赔偿刘寰修车费664元。

本案宣判后,原告方表示服判,被告刘寰表示要上诉。 (《京华时报》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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