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传销:最高可罚20万元

2004-10-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全国首部查处传销的地方性法规――《太原市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办法》于2004年9月25日在山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通过。

该《办法》规定,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大河报》9.30永刚文)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