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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定贼”构成侵权

2004-10-1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陈某受雇于广西鹿寨某超市担任保安员。2004年4月6日,该超市店长助理发现存放在四楼的一小瓶饮料被人偷喝,便在当晚的员工会议上询问上午有谁上过四楼,有几名员工举手称自己没有上过四楼,陈某没有任何表示。数日后,店长助理找到陈某,称:“有人在4月6日上午看见你上过四楼。”陈某回忆后向助理表明:“当天上午

9时许因上卫生间曾到过四楼,但未动过任何商品。”陈某认为,如不彻底查清此事,将对自己影响不好。4月13日,陈某向超市业主蒙某提出要及时查清此事的书面申请。

5月14日,蒙某召集本店的37名员工,采用投票的方式欲确认偷喝饮料的员工是否是陈某所为。投票结果表明:2票认同、3票弃权、32票否定(认为不是陈某所为)。

事后,陈某认为蒙某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蒙某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费500元。

近日,广西鹿寨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超市业主蒙某赔偿员工陈某精神损害费500元,停止侵权,并在本超市范围内向陈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人民法院报》10.10 成亮 张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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