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检察院是否“黑”了她30万元

2004-10-1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4年6月底,一封粘着两根鸡毛的平信寄到了记者的手中。寄信人孙慧萍是山东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农民,今年39岁。她在信中称,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将其与丈夫的近30万元私有财产“黑”掉、拒不返还,多年申诉都没有结果。

“鸡毛信”背后的故事

孙慧萍1983年至1993年曾在山

东省莱阳市西至泊村百货大楼担任出纳,1994年至1996年又任主管会计。1996年,孙慧萍任职的西至泊百货大楼解体,但第二年的8月6日她就被莱阳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侵占。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认定孙慧萍“在任莱阳西至泊百货大楼出纳、主管会计期间,于1992年6月至1996年2月,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开集资单据等手段,侵吞公款299799元。”

原来,早在1992年的6月30日,西至泊百货大楼因经营需要号召职工集资,孙慧萍参加了集资。她说:“我将家中21万元用于了大楼集资。其中15万元是新疆的妹夫提供的,本用于购房。”此后的几年间,百货大楼职工集资和提取集资款都在陆续地进行。到1996年大楼解体时,孙慧萍共从百货大楼提取集资本金和利息共计362724.5元。正是因为这笔钱,她被举报到了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该院反贪局对此进行了侦查。

1998年3月19日,孙慧萍涉嫌侵占公款一案被提起了公诉,孙慧萍称 1992年6月30日这一天自己投入了21万多元集资款,而莱阳检察院认定1992年6月30日百货大楼全体职工集资数额才为215500元,孙慧萍不可能投入那么多钱。

1998年5月7日,莱阳市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孙慧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开集资单据等手段,将本单位的资金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巨大,侵占罪名成立,判处孙慧萍有期徒刑5年。

孙慧萍不服提出上诉。1998年6月24日山东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消了莱阳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并发回重审。

莱阳市人民法院于是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于1999年1月20日判决,因大量会计资料丢失,其中包括一些关键证据,因而已不能客观反映案件事实。“因此本案的主要事实不清,定罪证据不足,判决孙慧萍无罪。”

30万元去向何处

孙慧萍被无罪释放了,可她的30多万元呢?从1997年8月孙慧萍的2668元存单和丈夫35万元存单被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扣押,直到现在,这钱就再也没有回到孙家。

2001年以来,孙慧萍和丈夫多次向莱阳市人民检察院、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申诉,要求依法如数返还。2002年12月2日,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确认复查决定书认为,“本案尽管法院作了无罪判决,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孙慧萍从西至泊百货大楼提取的295173.51元集资本息为合法收入”,复查决定书仅将“原审期间多扣押的57494.49元予以返还”。

这让孙慧萍大失所望。她认为自己近30万元被莱阳检察院给“黑”了,“我和丈夫的352668元银行存款被扣押后,在几天时间里就被莱阳市检察院违法提取,同时没有证据证明检察院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将扣押款移交给了人民法院。”

  给“违法所得”一个说法

至今,孙慧萍没有收到任何单位的任何书面文字,告诉她钱到哪里去了。孙慧萍想不明白,检察院有权扣押30万元吗?既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侵占罪名不成立,那当初认定侵占罪的30万元法院是不是也应该确认属自己的合法收入?

据司法界人士说,像孙慧萍这样“人无罪钱又有罪”的情况,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屡屡出现。面对“不合法”收入统统被没收的现实,法学专家认为,应该坚持刑法中“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保护当事人利益。毕竟公民财产权受宪法保护,不得任意侵害。

(《法治与社会》2004年第10期 仇玉平/文)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