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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吧看黄网被罚”起争议

2004-10-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2岁的鲁某在浙江温州某企业打工。不久前,他到一家网吧上网,无意间进入了一个黄色网站。此后,鲁某经常浏览黄色网站,他的举动也进入了公安机关计算机监察部门的视线。今年9月12日晚,鲁某又来到网吧浏览黄色网站。几名公安民警突然出现。警方对鲁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予以行政处罚。

这件事被媒体报道后

,引起了人们的议论,议论的焦点集中在警方的做法是否侵犯个人隐私,进而引申到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边界问题。

警方对鲁某处罚的依据是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淫秽、色情的信息。按照这一规定,公民上网――无论是在自己家里还是到网吧,查阅、浏览淫秽色情信息,都属于违法行为。

对公安部的规定,浙江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陈柳裕认为,该《办法》将“查阅”淫秽、色情网上信息列为违法行为,超出上位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范围。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汤达金称,公民特别是成年人,上网查阅、浏览色情、黄色信息,从本质上讲不应该是法律调整的范围。

“法无禁止皆可为”,这是一种私权利的体现,但在当今的行政管理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时常发生。立法时界定某种行为是否违法,其标准只能是这种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公民上网如果仅仅限于查阅色情网页,而没有传播行为,就不能说它危害社会和他人。(《中国青年报》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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