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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线考生状告大学不录取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2004-10-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3年2月,王静报考了苏州大学艺术设计学专业,同年4月,参加了江苏省艺术类统一专业考试,成绩为293分,通过了专业考试。同年6月,王静又参加了全国高考文化考试,获总分406分,英语单科成绩90分。

2003年7月中旬,苏州大学的录取分数线公布,王静的文化总分和专业总分均达到了苏州大学的录取分数控制

线,最后却没有被录取。她认为苏州大学侵犯了本人作为考生平等受教育的权利,遂于2004年6月2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苏州大学应当录取合格考生的不作为违法,并赔偿本人各项损失等共计2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苏州大学性质为事业法人,学校招收录取考生的行为是自主管理行为。因此,苏州大学依据招生章程确定是否录取的行为,不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可诉讼性,双方由此而产生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法院驳回原告王静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报》10.21 朱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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