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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涉及多家,赔偿如何分担

2004-10-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我弟1998年以来先后在廖某办的水泥厂、李某办的亚麻厂、夏某办的铝制品厂打工,这几家均为无营业执照的非法用工单位,我弟工作过的车间粉尘均超标。最近,我弟患了尘肺职业病,这几家单位相互推诿,均不承认我弟是在该厂得的病,不想承担医疗等费用。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专家解答: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患职业病应认定为工伤,非法用工单位应给予伤残职工一次性赔偿。非法用工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现您弟究竟在哪个单位得的病无法查清,上述单位均有致病的因素,其责任均不可避免,总赔偿额可按您弟在各单位工作的天数分配。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上海法治报》10.18 景龙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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