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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不应为政府的过错“埋单”

2004-10-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0月23日上午,在2004年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全国联考北京科技大学考点的考场内,几位考生因为身份证过期,在考试开始10分钟时被监考老师“请”出了考场。

据报道,身份证到期的考生之前到公安机关申请补办时,民警以办理第二代身份证为由拒绝补办。而考生在报名时,报名资格审查人员对过期身份证明确表示可

以使用。

反思整个事件,可以看到:民警没有为考生补办身份证,以及报名审查人员与监考人员对过期身份证的不同态度,成了引发矛盾的导火索。事实上,民警以办理第二代身份证为理由不为考生补办身份证,已经涉嫌违法。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民警对于已经过期申请补办的居民,应当尽快补办,情况紧急的,可以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纵使监考人员不认可过期身份证的证明效力,那么在考生可以当场提供户口簿、工作证、驾照等证件的情况下,监考人员也是可以将其作为证明依据的。事实上,公安机关要更换第二代身份证的工作与监考机关强制性要求身份证证明明显缺乏沟通和协调;同时,考生持过期身份证报名、进考场均得到了监管人员的认可,而考场监考人员却坚持考生的过期身份证无效,那么很明显是行政执法人员自身发生了“执法冲突”。

值得警惕的是:行政机构作为全体公众的“利益协调器”,一旦运行不良,肯定直接损害一部分民众的利益。所以,当务之急,就是要求有过错的相关部门主动承担责任,补偿公众所遭受的损失。同时,总结教训,加强行政执法的合法化、合理化建设,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新京报》10.25 赵继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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