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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农民死者的尊严

2004-10-3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据报道,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纠纷。按照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因交通事故身亡的上海城市居民可获死亡补

偿金近30万元,农村户口的居民只能获得13万元左右。受害人钟国山,尽管长期生活在城市,但其户籍却是农民。

也许有人说,既然有司法解释在,就该如此,但我却不这么看。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平等当然包括民事权利在法律上的平等保护。从法理上讲,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生命权则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生命权的丧失都意味着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因此,死亡赔偿金实质是以受害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为给付条件。那么,以户籍来界定赔付标准的做法,至少体现出了法律对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不平等保护。

从报道中,我注意到死者钟国山的家属为讨要其“城市身份”而反复据理力争。我却认为,钟某家属根本不必在意其生前的身份,他们完全可以以一个公民的身份向法律讨要一个死者的尊严。(《上海青年报》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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