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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婚介所违约被判退钱

2004-10-3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倪小姐两年前到上海某婚姻介绍所,在缴纳了780元服务费后成为一名会员。按照约定,婚介所将为倪小姐提供两年的服务,无限次介绍,并在媒体上刊登三次征婚广告。

随后几个月,婚介所陆续为倪小姐介绍一些对象,并在报刊上刊登了一次广告,但倪小姐始终没有找到中意的对象。2002年11月开始,婚介所未再继续介

绍他人给倪小姐认识。直到2004年3月,在倪小姐的要求下,婚介所重新恢复了介绍服务。但此时倪小姐已对婚介所产生了不满,她认为婚介所服务不规范,与“觅偶要求”不符,遂将婚介所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服务费,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介所在服务期内,由于不适当履约,致使倪小姐对其履约诚信产生合理怀疑,倪小姐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因此,倪小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最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解除倪小姐与婚姻介绍所之间签订的合同,婚介所返还倪小姐服务费390元。 (《中国妇女报》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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