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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获赔精神损失费

2004-11-0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于先生原在某电气工程处当临时工,今年7月4日,他因琐事与邻居发生纠纷,邻居便报了警。第二天,派出所民警以涉嫌侮辱妇女为由到于先生单位,要求其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并于第三日中午结束讯问查证。结束讯问查证的同一天,电气工程处在单位办公楼外墙上张贴了内容为于先生因触犯法律违反公司制度条款,公司决定开除

其的通告。后派出所未对于先生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当月,于先生起诉至法院称,单位严重损害了自己名誉,要求单位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并在单位全体职工会上给自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北京市二中院审理认为,电气工程处对于于先生作出开除决定的理由是认为于先生有触犯法律、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经庭审质证,上述事实并不存在。电气工程处以通告的形式将开除决定张帖在办公楼外的行为,在客观上起到了对不能证明存在事实的宣扬作用,使于先生的社会评

价降低,名誉受到一定侵害。近日,二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丰台法院作出电气工程处向于先生书面赔礼道歉,赔偿1000元精神损失费的判决。

(《北京晚报》10.31高志海李经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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