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金钱贿选将究刑事责任

2004-11-0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获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针对贿选、伪造文件等破坏选举的行为,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华夏时报》10.28)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