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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老大”有错撞人不能“白撞”

2004-11-1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3年3月23日上午,村妇王水花沿着郑州某矿务局所有的企业自备铁路去邻村走亲戚,被从身后疾驰而过的火车头将双腿撞断,治疗过程中双小腿被截肢,后被法医鉴定为三级伤残,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共造成各种经济损失约14.3万余元(不含假肢费用)。事故发生时,该路段无明显警示标志及相应安全设施。诉讼期间,矿务

局主动恢复了部分安全设施并安排了专人看护道口。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铁路法的有关规定,被告矿务局作为该铁路的所有人和管理者,负有管理和保证行车安全的职责。该铁路在20世纪70年代建成验收时,各种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齐全,并有专人看护道口,但后来上述设施毁损,看护人员也被撤掉,因此,被告在保障该段铁路安全方面存在过错。同时,原告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在铁路旁行走具有危险性而没有充分注意,也存在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相关民事过错责任原则,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近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告矿务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1696.93元。

《人民法院报》11.8 杨向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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