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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妻子不要财产要补偿

2004-11-1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8年前,哈尔滨市张纪与李某结婚。因双方都有自己的事业,便婚前约定:夫妻关系期间所得的财产,各归各有。李某是一家公司老板,经常在外应酬,很少照顾家庭。张纪是某单位的副总,工作很忙,但依然承担起全家的家务活。她说,因为婆婆有洁癖,不许外人随便进屋,所以家中一直没能雇保姆,每天的家务事都由她来完成

。今年年初,张纪和李某的婚姻出现感情危机,李某向法院提出离婚。张纪同意,但以3年来干的家务活较多为理由,请求法院判决李某给她补偿。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据此,法院采纳了张纪的要求,经过调解,李某补偿张纪9万元。

法律界人士分析,新《婚姻法》的规定,请求补偿须符合下列条件:夫妻书面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照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进行适当分割;必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了较多义务;必须在离婚时请求。在本案中,张纪没有要求分得丈夫的大笔财产,只要求对“家务活做的多”进行补偿、体现了一种对家庭生活认真负责的态度,并要求丈夫正视自己对家庭付出多的价值。(《华夏时报》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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