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命案现场公安局长须亲临

2004-11-1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公安部提出,市、县两级公安局长、分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对本地侦破命案工作负领导责任。接报杀死1人的命案,县级公安局长、分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要到现场;接报杀死2人以上的命案,地市公安机关分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要到现场,督促侦破工作。(《深圳法制报》11.7)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