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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原反应”也属“意外伤害”

2004-11-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2年5月28日下午,36岁的澳门镜湖医院一名工作人员陈蕊萍 化名)与同伴到达西藏阿里地区的大金―神山冈仁波钦峰的山脚下。29日中午11时多,陈蕊萍和两位同伴开始登山。此时,对高原反应非常熟悉的陈蕊萍随后却感到身体不适应,经与同伴商量,她只好先返回住地。次日早晨6时多,身体状况继续下滑的陈蕊萍被人送

进医院治疗。后经确诊,陈蕊萍是得了急性高原病。31日凌晨2时50分,陈蕊萍在医院去世。

据陈的父母介绍,陈从小就对西藏特别迷恋,出事前的几年,她几乎每年都会去西藏旅游。对女儿客死西藏,陈蕊萍的父母十分悲痛。后来,他们发现女儿早在1998年就在中国某保险公司投过保险。这份保险包括“主险”和“附加险”,“主险”为递增养老保险,“附加险”为人身意外伤害险,两者都为终身险。人身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额为10万元。当年12月,保险公司同意对其中的“主险”进行赔付,并向老人给付了“身故保险金”5万元,但对于附加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却以死亡不属“意外伤害事故”为由而拒绝理赔。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去年7月15日,陈的父母一纸诉状把保险公司告到天河区法院,要求被告应全额赔付意外伤害的10万元保险金额。

今年年初,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在判决中采纳了原告的意见,认为陈蕊萍本身的身体健康状况并没有异常,多次到西藏旅游,事前不可能预料到肯定会得急性高原病,也不可能预料到自己会因高山症导致死亡的后果,其所受到的是自然伤害,属意外事故。”鉴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陈蕊萍父母10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院。日前,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中院根据《保险法》第31条规定,认定“高山病”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

《广州日报》11.17柯学东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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