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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触犯刑法

2004-11-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1月16日,德国松德尔城一名8岁儿童在独自玩耍时,不小心掉进了冰冷的河水中。一名38岁的妇女和另外3名16岁至18岁的青年恰巧就在旁边。这名妇女立即拿出手机报了警。她请求旁边的3名青年下水营救,不料,这几名青年不仅不肯下水救人,反而强词夺理说:“我们下水救人,如果我们脱下的外衣和手机丢了怎么办?谁来赔?

最终,还是迅速赶来的警察把孩子从水中救了出来。在岸边冷漠旁观的3名青年则被警察带走。他们将会因犯了“不予救助罪”而被起诉。

在欧洲许多国家的刑法典中,都有“见死不救罪”之类的罪名,德国在这方面的规定尤其严格。他们除了对负有特殊职务或义务的人(如船长、警察等)规定了见死不救就会用刑法处罚外,对于一般人也作了相应规定:在其他人遇到危险事故或者是自然灾害、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下,一般的人实施救助行为对自己不会造成大的危险与伤害、又不违背其履行其他重要义务,却没有给予救助的,就构成了“不予救助罪”,根据情节轻重将被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罚金。

《环球时报》11.19王海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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