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作为长期住房储金,其用途主要是保障职工的住房消费。近日,上海制定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拟对住房公积金的用途作出重大调整。
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职工在职期间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者支付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房租。但
同时,为了尽可能体现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功能特性,对上述第三、四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明确其用途限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新民晚报》11.23)
[值班总编推荐] 火车票价上涨,服务和供给也应跟上
[值班总编推荐] 国家主席习近平抵达贝尔格莱德 开...
[值班总编推荐] "五一"假期全国旅游市场热点纷呈:...
“群岛哲学”视角下的个体意识与生活哲学
【详细】
刘巽达:沪语版《繁花》,够味儿!
互联网企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是什么
“文”字的意蕴是一场世代相继的文明接力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